无论是法律规定上,还是现行现状,中国都允许私人进行投资。然而我们得反过来问,在中国投资合法么?

首先是一个罪名,叫做非法集资。我引述非法集资的几个特点,大家看一下。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在这个罪的认定中,二和四是句废话。没有承诺付息,傻子才投资,而投资总归是以合法的面貌出现的。关键是一三两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和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诚然,投资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和批准,出问题的概率会小一些,然而这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政府针对集资领域,真正应当打击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地,以投资为手段,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那个叫诈骗。非法集资罪名的存在,使得资本无法自由流动。有多余资本的人想投资到一个被看好的项目上,他们不能绕过有关部门,否则这个项目就满足了“未经批准”和“不特定对象”两个条件。这样,就限制投资只能由少数几个人进行,或者投资到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上。

这条法律实际增大了风险投资的风险,或者说抑制了有活力的小公司成长的速度。通常风险投资的运作方式是,向公众(以美国法律为例,一个子基金不超过499人,原因是超过500人持股就要出现在财报上)吸收存款(这帮人的资产往往不是很庞大,但是远远超过普通家庭),然后混合投资在数个到数百个不同的项目和公司上。其中大部分的项目都失败了,但是成功的项目往往会获得数十倍到数百倍的收益。(以Google为例,我记得最夸张的投资回报是1500-3000倍。忘记是在天使阶段还是VC阶段出现的)这样,一个子基金往往会获得稳健的,高额的回报,同时还会催生出各种新兴公司。例如雅虎,例如Google。然而我们反观整个投资过程,发现他正好满足“非特定对象”的特征。那么有关部门不批准,这些小公司怎么办?这无疑是政府在主导投资。

在中国,变通的方法不是没有,一个子基金,由几个人(具体几个也不知道,只能去问有关部门,反正一个人应该是安全的)对一个项目进行投资(因为资本总量的限制)。成功就是成功了,失败就完蛋了。如我上文所说,这提高了风险投资的风险。

第二个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的一个规定。凡是新房购买五年内出售的,要征收一定的税。这个规定的目地是打击炒作房地产。实际上这个规定推论其理论依据本身就是荒谬的。炒作房地产,是将资本投入到某个对象上,获得该对象的某种权力,并且等待权力价格上涨后售出,从而获得利润——这完全符合投资的特性。炒作房地产非法么?投资非法么?如果不认为投资非法,为何要打击呢?如果说房地产事关民生不能容忍投机,又为什么要通过市场流通和调节呢?

诚然,炒作房地产会榨取社会财富,形成财富聚集效应。但是其本身应当不违法,为什么要打击呢?这点我倒是很认同我党当年接手上海后,对应棉花煤炭炒作的手段。通过大量的运入和抛售,降低价格,导致恶意投资的破产(当然这里排除讨论一些刑法打击的手段)。同样,对应房地产炒作的手段,应当均衡城乡发展,东西平衡。加大房屋建造投入和保证房建设和分配,降低房价。如果这些手段短期无法见效,政府能够做的事情,也应该是,认定房地产建造和投资(主要就是买卖)过程中,是否有联合垄断价格的现象(就是所谓的反托拉斯)。

从上文两个规定和政策来看,我们的执政者头脑中,还是将投机倒把作为一种罪来认定的。这种罪不分投资的大小多少,凡是以资本方式介入,获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并且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都属于犯罪。从政治层面上我们很好理解。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因此不存在着压迫和剥削。而投机倒把正是一种压迫和剥削的方式。然而尴尬的是,我们的经济却是以市场方式运行。以市场方式运行的市场就需要一个再分配机制,将民众手中的资本集中起来,投入生产领域——这正是投资。一个市场方式运行的经济配上一个计划方式运行的投资,各种奇奇怪怪的现象就产生了。正如一个企业家说的那样——赚钱的不让投,让投的不赚钱。游离资本在正常渠道内得不到宣泄,就会以各种奇怪的角度宣泄出来。例如投资股市,投资资源(浙江商人在山西的煤炭投资),投资房地产——并且统统出了问题。

从更深层来说,我们的民众也认为,投资是一种原罪,其表现就是仇富(当然,仇富的原因不仅是投资,还有非法)。很难说政府和民众谁影响了谁,然而这种市场经济和计划投资分离的现状是不能持续的。持续的这种现象一定会催生各种问题,而且按下葫芦起了瓢,问题绵绵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