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经济学中有一个外部成本问题。如果一个获利行为中,会使用某种资源,而不必付费。那么生产者就会肆无忌惮的使用这种资源,例如污染。处理的方法就是让生产者对这种使用进行付费。

今天讲的几个问题,和这个现象无关又紧密相关。

首先是少年犯刑罚问题。少年犯是否应当减刑?目前中国的法律和执行上,少年犯都是减刑的。但是从爱护下一代角度来说,非但不应当减刑,反而应当加刑。很多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让受害者获得安慰,但是从社会角度来说,这不是最重要的目的。让受害者获得安慰,属于“同态报复”,虽然从情理上可以理解,可是理论上说却未必高尚。刑法的最主要目的,是威胁和震慑其他意图犯罪者,以形成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环境。杀人者死,如此我们的社会才不会盗匪横行。而偏向执行,对少年犯减刑,乃至未成年不得判处死刑,无异于鼓励少年人偷盗,犯罪,乃至杀人。如果有少年偷盗集团,因故杀人,算集体犯罪。我们如何处之?杀之不合法,不杀不足戒。无奈之下的做法,只有判去少改所。而年少时的行为,接触的东西,会影响人的一生。一个年青人一旦入了少改所,再正正常常走完一生的几率就很低了。与其考虑如何通过少改所来“改造”少年犯,不如以刑法戒之。韩非子中曾说:子产相郑,病将死,谓游吉曰:“我死后,子必用郑,必以严莅人。夫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子必严子之刑,无令溺子之懦。”故子产死,游吉不忍行严刑,郑少年相率为盗,处于萑泽,将遂以为郑祸。游吉率车骑与战,一日一夜,仅能克之。游吉喟然叹曰:”吾蚤行夫子之教,必不悔至于此矣。“

而后是贫困地区水电/环境补贴问题。我反对对贫困地区,尤其是有污染问题的贫困地区,进行水电/环境补贴,不赞同进行医疗补贴,建议只执行教育补贴。贫困地区出现环境问题的,必然是产业贪图资源和人力,在当地乱开工厂所致。如此情况下进行环境补贴,或者补贴水电,无异于鼓励产业继续开下去。补贴越大,污染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