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利益潜规则的补偿
我们认为,人类是符合利益驱动模式的。如果一个人要做某个事情,那么必定有某种利益。也许是经济,也许是别的。或者仅仅是让自己觉得更好,例如献血(当然,在中国现在献血已经不是一种义务而更多是种功利行为。),或者资助失学儿童。
但是,在社会中,有一类的行为,是反利益的。这种行为不为当事人带来任何好处,并且没有任何明文推进这种行为,或者禁止相反的行为。例如,盗窃是可耻的,或者,再嫁的女人是可耻的,等等。并且,不但我们自己会被禁止这种行为,我们还会推进别人的这种行为,或者阻止相反的行为。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反利益潜规则。
举个例子来说,我们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当官好办事。那么,我们就推行了两个不符合利益的行为,一个是按照学历而不是能力来任用官吏,还有一个是官吏的权利是为了个人而不是群体来服务的。我们知道,这两个行为都不是有利的,但是我们确实的推行了这两个行为。其中不止因为权利的管理者和权利的所有者相异导致的权利集中所致。我们,作为权利的所有者,也推行了这种潜规则。想想当一个人没有学历而当官时,社会的评论。
没有利益的潜规则,必定存在某种个人的动力。我们认为反利益潜规则的动力有二。一个是人类的盲从现象,一个是报复和导向意识。首先我们有跟随大流的趋势,如果没有涉及切身利益,那么我们很容易对无辜的人喊过分的话。然后是报复和导向。大致就是,别人都让我这么做了,那么我一定要让别人这么做。当自己获利被规则阻止后,自己就会主动去阻止别人违反规则来获利。当自己通过某个规则获利了,那么就会推行这个规则。所以一旦规则存在了,那么他就不容易被打破。
这两个动力的结合,使得某人在推行一个规则时,一旦对某人实行了。并且这个规则具备延递性(就是说受者可以转换为施者,作为反例,如果超市店员有多收钱的潜规则,由于买者不会做超市店员,潜规则链就会断裂)。那么这个人就很可能成为规则的下个拥护者,这样规则的链条就产生了。同时可能产生大量的追随者。并且,如果规则形成很大规模,还有两个附加现象。规模保证和社会意识。所谓规模保证,指,如果一个小的规则,那么就有可能被违反,从而不会获得广泛的推行。而一个规模化的潜规则,则很难抵抗。例如如果我们说新的员工可以被戏弄,并且在很小的员工中实行。那么很可能造成新来的员工反抗,而我们是失败的一方。而如果整个公司有了这种风气,新的员工是不可能实行反抗措施的。同样的道理作用于社会意识,如果一个强潜规则大规模长期作用,那么我们很容易认为这个规则是天经地义的。例如君权神授,或者三纲五常等等。只要由君主去实施了,下个君主多数也会照做。所以打破这种潜在规则是很苦难的,因为多数人已经将这种潜在规则认为是一种常识,从而拒绝加以考虑或者抵抗。
由于以上几者对于反利益潜规则的补偿,使得反利益潜规则可以长期存在。并且作为一个群体行为使得群体趋于反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