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

从法律上说,婚姻是一种保证性和生育权的制度。他主要反映了统治阶级是如何看待性和生育权的。例如婚姻双方是否在性上面排他,或者是否对称的排他(女性出轨和男性出轨的后果不一样)。双方如何抚养后代(特别是离婚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后代继承权。

婚姻制度在开始的时候,出现的目地主要是两个。

  1. 规范性权力。
  2. 促进生育。

其实你仔细想,如果不是因为上两个因素,你爱找谁上床生育,关统治者什么事?最远古时期,一男一女两个生娃,恐怕也不会找民政局去登个记什么的吧。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的形成,尤其是“私产”和“继承”制度的形成,你找谁上床就不是你一个人的事了。想象一下,如果每个地方的土皇帝都占有了所有的女性,那么其他人怎么办?会不会产生战争?如果一个女性和多个男性保持关系,那么谁(注意以前男性占有多数社会资源)应当抚养她的后代?

所以,世界各个地方开始不约而同的出现了婚姻制度。当然,随着各地情况不一样,婚姻制度也千差万别。例如中国允许一个男性占有多个女性,但是其中只有一个拥有完整的权利。其他女性的权利就会有缺损。伊斯兰教似乎也允许多个妻子(据我听说最多四个)。有些被占领区甚至有“初夜权”的说法(参见“勇敢的心”)。

进入近代,婚姻制度主要是双方具有极度亲密的关系,以及由此衍生的各种权利和限制。例如妻子通常是丈夫的保险受益人,而且拥有在丈夫失去意识时做出各种决定(例如医学决定)的权力。当然,如果你误信非人,这点也经常被用来骗取保险。当然,这种制度同样的,也鼓励生育。

然而这对同性爱人来说并不公平,因为生育要求的基础是一男一女。他们认为自己被歧视了,所以他们也希望在法律的架构下分享各种权利。在同性婚姻不合法的前提下,他们无法和他们爱的人共享各种权利,甚至无法参加告别仪式(因为实际拥有权利的人,例如父母,甚至妻子,可以禁止他们前来)。而且很多同性爱人,因为婚姻的理由被迫和异性结婚。这不但造成了同性爱人的悲剧,还会祸及和他们结婚的无辜者。

区分婚姻的定义

我认为应当将“亲密双方共享权利”和“性以及生育”分开,甚至性和生育都应当分开。某个权利或限制,到底是给予“亲密双方”还是“有性关系双方”,抑或是给予“一个孩子的父母”。在今天看来,三者不再完全的等同,而且分别越来越大。

性和生育的关系

今天,男女找谁上床不再和婚姻划上等号。你可以坚持婚前无性,但是你不能强迫所有人结婚后才发生关系。

当然,在很多地区,婚姻对性的纯洁性(尤其是女方纯洁性)的要求还是非常苛刻的。据我所知,很多地方,丈夫发现妻子不纯洁后,可以将她送回娘家。她的父亲或者兄弟为了洗刷耻辱,会将其生生打死。而丈夫发现偷情的妻子,可以私自处以投石的刑罚。国家并不会惩罚凶手。

但是在另一些地方,性已经和婚姻没有什么太大联系了。我的预计是这些地方会越来越多,逐渐扩大。

当然,有一些权利和限制是需要给予性的,例如儿童色情的禁止等。但是这事和婚姻关系不大。

生育和亲密关系的关系

如果你想清楚的话,其实两者没有关系。想的更开一点,你可以管“共同生育”的关系叫做“婚姻”,管“亲密关系”的关系叫做另一个名词。只要你彻底分开两者的权利细节,其实并没有特别的理由去阻碍同性爱人分享权利,承诺责任。

例如,为什么要阻止同性的爱人能够共享关系内财产呢?

又例如,为什么要阻止双方承诺扶养对方的义务呢?

将两者分开后,你会突然发现——为什么要阻止同性婚姻呢?完全没有道理么。非但不需要阻止同性婚姻,而且到底是“嫁”猫“嫁”狗都无所谓(实际上法律意义上说对象必须具有人格)。到底是“娶”男人“嫁”亲爹,其实完全没有必要阻止——这既不体现性,也不体现生育。

但是我比较倾向于认为,既然生育和亲密关系是两回事,那么很多为生育而制定的规定就不应当延续到亲密关系上。这种改变不是把结婚条款中的服务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改成可以同性就结束的。

例如有些国家为了鼓励生育,对夫妻婚后的财产税收缴纳有相当的优惠。我不清楚婚后纳税是否完全是为了鼓励生育,但如果有这种成分的话,那么把这种鼓励延续到同性关系上就是不正确的行为。

同性性关系

这节是最复杂和有争议的一节。

把生育和亲密关系分离,其实不是解决问题的终点,而是问题的开始。很多问题,是同性关系中特有的。你要把它在亲密关系中规范,那就对异性婚姻者不适用。所以同性婚姻的出现,必然开始很多对同性性关系的规范。当然,这些也不一定在婚姻法范畴内。

例如鸡奸罪。你不可能允许同性结婚,却宣布鸡奸有罪。我靠,这是在逗我玩么?

又例如强奸。很多国家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一男一女,甚至必须是男性对女性。那问题来了。一对亲密关系中的双方,其中一方受到第三方(三者都是同性)的强奸。但是只能以故意伤害论处?或者更夸张的情况。一对男同性爱人结婚,婚后其中一人被一个女色魔强上(好可怕,这比中国的电视剧更荒谬)。对于这种情况,也不能算强奸?

如果不修正这点,恐怕也不是有点荒谬吧。

oh, BTW。美国法律已经规定强奸罪可以是任何性别对任何性别了,所以以上例子仅仅是例子,OK?

我在说什么

开始的时候,我们需要管理一些关于性,生育之类的问题。于是架构师发明了一个叫做“婚姻”的类,在上面附加了规则,事情就结束了。

后来发现,婚姻这东西其实没法满足需求。因为婚姻上的很多规则是生育的,但是有一些同性的couple需要用他。

怎么办呢?拆类呗?

这个重构工作居然持续了20-30年,你们还好意思说程序员慢?